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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供货和销售条件

2.和报价相关的附属材料,如图片、图纸、重量和尺寸数据,只要它们未明确注明有约束力时,则仅是接近标准的。供货人保留对成本估价、图纸和其他材料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它们不得供第三方使用。供货人有义务将那些被客户标记为机密计划的内容仅在客户同意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II.供货范围

供货人的书面订单确认对于供货范围至关重要。补充协议和变更需要供货人的书面证实。包装是供货范围的组成部分,不能收回。
 
电话订单原则上只能在最多一年的期限内订立。如果通过电话订单订购的商品在期限内未接收,那么电话订单失效;如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将不再额外通知并取消电话订单,而对还未接收的商品根据清单价格或标准折扣收费率进行补充计价。
 
订单的取消仅在我们同意和补偿我们损失的情况下被允许。如果取消订单,我们保留索要已加工和其他不能再使用材料及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的取消费用的权利。我们保留对后继产生的损失提出要求的权利。报价、订单确认或账单中的明显疏忽和错误由我们更正。由于疏忽造成的明显违反我们其他销售资料的索赔,我们必须拒绝。
 
III.如果没有其他约定, 依据账单日期在 14 天内付款有 2% 的现金折扣或 30 天内净额支付。如果订单设备(机组)每台的总价超过 5,000 欧元,则按如下方式付款:
 
1/3 收到订单确认时,
1/3 待运通知时,
1/3 账单日后 30 天.
安装费以净额形式立即支付。
 
超过期限时索要高达 3% 的利息,按照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相应贴现率计算。贴现手续费由买方承担。保留进一步由滞纳产生的损失提出要求的权利。我们保留接受变更的权利;这在及时提出异议时没有约束力,仅在计算托收手续费时发生。对于新客户,发出令人满意的资信证明书之前,仅通过预付或代收货款的形式而供货。对于未能遵守支付期限的客户,在以后供货时必须考虑采用代收货款供货。在付清到期账单金额前,包括滞纳金,无论什么合同,我们没有继续供货的义务。如果客户到期拖延支付或客户财产状况众所周知有损失,那么对于所有未付的供货,取消支付期限,交货时现金支付或保证买入价并要求立即支付所有尚未到期的账单金额,即使出现变更情况。
 
修理费以净额形式立即支付。
 
鉴于任何未经供货人承认的订货人的反诉是不允许保留付款的 - 同样很少和这些冲抵。
 
IV.交货期
 
1.交货期从订单确认发送算起,但不是在订货人提供材料、许可证、合格证之前及在收到约定定金前。
 
2.在交货期到期前供货物品离开工厂或已通知发货就绪,则表示遵守了交货期。
 
3.交货期适当延长,当出现供货人意愿之外的未能预料的困难 - 无论是出现在供货人工厂或是他的二级外协厂 - ,例如:运行故障、废品生产、主要原料和建筑材料延迟交货,如果这些困难经过证明对供货物品的完成或交付产生巨大影响。预先确定的情况不得由供货人代办,如果这些情况是在上述延期时产生的。这类困难的开始和结束供货人应在重要事件中尽早告知订货人。
 
4.如果应订货人的意愿延期发货,则从出示发货就绪一个月后向订货人索取由于贮存产生的费用,如果贮存在供货人工厂,则每月至少为账单金额的 0.5%。
 
另外当确定合适的期限或期限无效后,供货人有权支配供货物品并以适当延长的期限向订货人供货。
 
5.遵守交货期是以订货人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的。

V. 风险转移和接受
 
1.风险最晚随着供货部件发出转移到订货人,并且当部分供货发生或供货人还承担其他义务时,例如:发货费或运送和安装。
 
根据订货人的意愿,在其费用里应由供货人为供货上保险以防止破损、运输损坏、防火和防水。
 
由于供货人不能代办的情况而导致的发货延迟,则从发货就绪当天算起将风险转移给订货人;然而供货人有义务,根据订货人的意愿和在订货人的费用里要求保险生效。
 
3.已交货的物品,即使有不重要的缺陷,在无损于订货人的情况下也要接受第 VIII 条的权利。
 
4.允许部分供货。
 
VI.所有权保留

已交付商品在付清购买价和所有预先
 
发生的和未来出现的,卖方在商业联系中相对买方拥有或获得的要求之前,保留卖方的所有权,彻底清偿前 - 相应的适用于往来账户和余额保留中,当所有权保留延长时 - 没有 Tünkers 的同意,在买方保理合同中不得抵押、安全抵押证券/委托,也不能转让索款要求。被第三方扣压应立刻书面通知 Tünkers。
 
Tünkers 所有权一直保留到买方免除一些 Tünkers 利益已发生的变更担保之前。对于供货人账单,保留所有权被视为是保证我们要求的安全。

如果商品被买方加工成新物品,应由 Tünkers 进行加工。依据德国民典法第 950 条,买方不得获得所有权。

如果是加工其他不属于 Tünkers 的商品,则 Tünkers 在加工时根据已交付的和其他商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新物品在这些条件意义下被视为保留商品。

买方把从继续销售保留商品的索款总额转让给 Tünkers,这个金额符合保留商品的价值。

如果和其他人,不是卖方继续销售,则商品应得到总价,这样买方现在就把继续销售的索款总额转让给 Tünkers,这个金额符合保留商品的价值。

如果买方将保留商品视为重要组成部分安装在第三方地皮上,则买方现在就将针对第三方或与此有关而形成的区域索赔金额转让给卖方,这个金额符合保留商品的价值。如果保留商品是 Tünkers 的共有所有权,则转让金额包括 Tünkers 在共有所有权中所占的份额价值。在本规定意义下的保留商品价值是卖方发票价值加上 20% 的保险费。买方有权在撤销前征收从继续销售中产生的索款。根据要求,买方向卖方指定转让索款的债务人并向他们出示转让。

卖方有义务解除保险约束,当其超过待担保索款价值的 25% 以上时。

随着卖方在商业联系中付清所有索款,保留商品所有权转移到买方。此时买方获得从销售保留商品中产生的索款。
 
VII.图纸。
 
在我们图纸中注明的尺寸和重量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保留设计变更的权利。

依据专利法第 7 条和实用新型法第 1 条,我们图纸和设备及相关资料的专利权和权利属于我们。它们被托付给收货人,仅在我们相关产品用途范围内供个人使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不得节选复印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如果非法使用,我们会参照专利法第 1、15、36 条,技术保护法第 1、3、15、31 至 33 条和反不当竞争法第 17、18、19 条维权。

如果决定不订购了,应立即将图纸和相关材料退回给我们。
 
VIII.供货缺陷责任
 
F针对有缺陷的供货,包括缺少明确允诺的性能,结合其他索赔要求由供货人如下负责:
 
1.所有这样的部件自投入使用 6 个月内(多班倒 3 个月内)经证明由于风险转移前出现的情况,尤其是因为不当建筑类型、劣质建筑材料或有缺陷的送货 - 造成无法使用或严重影响可用性时,在供货人选择成本低的判断后无偿进行修补或重新供货。确定这样的缺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供货人。被取代的部件是供货人的财产,应根据要求退回给我们。
 
在供货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延迟发货、安装或调试,则责任最迟在风险转移后 12 个月不复存在。
 
针对他人制品,供货人的责任局限于转让的责任索赔,是他有权向他人制品供货人要求的。
 
2.订货人对缺陷索赔的权利,无论何种情况都是从及时斥责算起 6 个月失效,最早随着保修期到期而失效。
 
3.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保修:

不当或不合规使用、由订货人或第三方错误安装及调试、自然磨损、错误或疏忽的加工 - 尤其是应力过大 - 、不当的生产设施、替换材料、有缺陷的施工、不合适的建筑地基、化学、电化学或电气的影响,只要无法追溯到供货人的过错。
 
4.订货人和供货人达成谅解后,由供货人权衡更低成本后进行所有必要修补和替代供货,订货人需给出所需时间和时机,否则就免除供货人的缺陷保修责任。仅在运行安全有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通知供货人或当供货人拖延排除缺陷时,订货人有权自行或由第三方排除缺陷并要求供货人对费用做出合适的补偿。
 
5.由于修补和替代供货直接产生的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 一旦异议被证明是合理的 - 备件费用包括发货、拆卸和安装。其余费用由订货人承担。
 
6.对于备件和修补产品应和供货物品享有同样的保修。供货物品出现缺陷时的保修期应根据由于修补工作造成的运行中断时间而得到延长。
 
7.一旦订货人未履行他的义务,供货人可以拒绝排除缺陷。
 
8.未经供货人事先同意由订货人或第三方进行的不合适的修改或维修工作,从中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9.订货人的其他索赔,尤其是对不在供货物品中产生的损失的索赔,只要法律上许可,则不予理会。
 
IX.间接损失的责任
 
由于供货有缺陷,例如:生产损失、利润流失和材料重复使用造成的间接损失,供货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X. 维修。
维修设备的发货必须免费。如果不是免费发送,可以拒绝接收。
 
XI.订货人解约的权利
 
1.如果供货人在风险转移前都未能完成所有义务,则订货人可以解约合同。订货人同样能解约合同,当订购同类物品时,供货部件的送货数量不够并且他拒绝部分供货有合法需要时;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订货人可以相应减少应尽义务。
 
2.根据供货条件第 IV 条,如果出现服务延迟,订货人向延迟的供货人提供合适的宽限期限并明确声明,如果此期限到期他将拒绝接收服务,并且由于供货人的过错而未遵守宽限期限,订货人有权解约。
 
3.如果在延迟接收或由于订货人的过错出现不可能的事情,则订货人有义务履行相应服务。
 
4.此外,依据供货条件如果在给予供货人的排除或修补他代办的缺陷的适当宽限期内毫无结果,那么由于供货人的过错,订货人有权解约。合适的宽限期限不得早于供货人的错误和代理义务得到承认和证明。
 
5.所有其他后继的订货人索赔不予理会,尤其是改变、通知解约或减价及任何类型的损失赔偿,也就是不单是从供货物品中产生的损坏。
 
XII.供货人解约的权利
 
根据供货条件第 IV 条,如果出现意外事件,倘若严重影响经济价值或服务内容或对供货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及事后证明不可能完成,则供货人有权完全或部分地解约合同。
 
由于这种情况而解约,订货人不得要求赔偿。如果供货人想要行使解约权,则他在确认事件影响时应立即通知订货人,亦即首先和订货人对延长供货期限达成一致。
 
XIII.管辖法院和履行地点
 
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所有争议向主管供货人的法院提出诉讼。供货人也有权在订货人的总部提出诉讼。